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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公司和海关声明
1.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:
A.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船舶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天内,向海关申报,逾期由海关征收滞纳金。
B.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船舶申报进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。
2.根据船公司规定,凡船舶抵港后7天内不提取货物的,由此产生的滞港费、滞箱费、拆箱费以及货损、货差等费用风险均由收货人承担。
2003年11月0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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